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江宗祐
- 當事人謝少澤即鎧信科技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謝少澤即鎧信科技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友軒即酉宣實業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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