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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韻雯
訴訟代理人
劉虹嬅

陳淑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富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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