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 反訴原告
- 鄧富榮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出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279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羅特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出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