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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38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馨儀即新北市私立快樂森林托嬰中心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5萬88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8800元,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3萬398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398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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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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