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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胡國中

  • 原告
    亞洲精品咖啡協會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409號 原 告 亞洲精品咖啡協會 法定代理人 胡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遊天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並於訴之聲明載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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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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