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55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美鳳
- 複代理人
- 江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成教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陳元榮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4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