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陳家淳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5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複 代理 人 江佳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瑞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吳松旬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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