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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8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佳樺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予所在有限公司、葉長興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欠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欠款,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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