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文衍正
  •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許嘉濬

  • 原告
    盈豐達國際有限公司法人邱建龍
  • 被告
    世豐國際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周為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2號 原 告 盈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原 告 邱建龍 被 告 世豐國際資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 被 告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高秋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