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徐明郎
- 原告新蓬萊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726號 原 告 新蓬萊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康世賢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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