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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25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敏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475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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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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