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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96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葉藍鸚

原 告
德源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鑫實業有限公司、徐嵩傑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1,160元(計算式:未付租金131,160元+返還鐵板價金1,890,000=2,021,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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