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瑞
- 訴訟代理人
- 陳宇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卓峻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恩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2,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法 官 詹慶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