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翔燕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慧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欣男、慶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