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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徐千惠

原 告
楊晴雯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鼎均(即原法定代理人黃炳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朱正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已定期宣判,但兩造業因本院前之當庭諭知,而於本件宣判前,經考量後進狀請求和解,為達到訟爭一次性圓滿解決,本件尚有再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本件定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當日進行和解)。又兩造訴訟代理人務必請於庭前提出合於格式之委任狀到院(均需有特別代理權、被告需補有被告公司及特別代理人蓋印之委任狀)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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