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許志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孟嘉仁
原 告 許志文 送達處所南港昆陽○○○00○○○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蔡炳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