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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彭招福
被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柯珮珺

蔡文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以電話方式向被告公司購買防疫險,並告知原告目前有投保其他保險公司之防疫險,徵詢被告公司業務員是否可以投保,因被告公司業務員表示可以投保,原告當日立即向被告公司投保。嗣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於111年4月底向原告推銷防疫保單,因原告相信被告公司願意承保,故而婉拒。詎被告公司於111年5月9日下午8時40分許以簡訊稱原告已於其他保險公司投保法定傳染相關商品,此為複保險不符合被告公司核保機制而拒絕承保等語,致使原告於111年5月11日確診時,無法獲得理賠。被告顯有締約過失,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因新冠肺炎確診,受有居家隔離照護8日、每日理賠金3,000元、共24,000元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7,000元等語。

二、被告則以其推出之萬無疫失防疫專案即系爭保險之廣告DM,其中投保規定第6點記載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已明確告知就本件法定傳染病保險商品並非一定承保,被告公司依受理法定傳染病保險商品核保規則綜合評估系爭保單,認原告已於其他保險公司承保防疫相關商品而婉拒承保。系爭保單為商業保險,法律並未規定被告公司負有強制締約之義務。至於系爭保單是否核保通過,並不妨害原告與南山人壽締約之權利。且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人格法益,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實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後簽訂。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保險法第1條、第44條第1項、第4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險契約為諾成契約且屬不要物契約,非一經交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為生效,仍應由保險人同意要保人聲請(承諾承保),經當事人就要保及承保之意思互相表示一致,方告成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由原告提出之被告「萬無疫失防疫專案」廣告文宣,於投保規定第6項載明「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卷第139頁),而本件保險商品屬任意保險,非基於法律強制規定之保險,上開廣告文宣屬該保險要約之引誘,原告因此提出要保書向被告為投保之表示,屬保險之要約,應由被告核保承諾簽立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契約方屬成立。原告主張因其詢問被告三重分公司人員可否投保,經告知可投保後才至被告公司投保,被告嗣後拒絕原告之投保,有締約上之過失,並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云云,核諸前揭說明,該投保(即提出要保書)既屬保險契約之要約,則被告審核後,依風險承受能力及風險控管等因素拒絕承保,並無違背法律規定,亦無礙原告與其他公司締約之權利,原告因此主張被告有締約上之過失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等情,均屬無據,其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規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1,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保險小字第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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