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再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巡辰股份有限公司、梁雅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再簡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巡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雅雯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50元,應徵收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