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司補字第3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洪偉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3011號 聲 請 人 洪偉傑 代 理 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邱暄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食圓滿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800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