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70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陳邦杰
代理人
莊欣婷律師

洪嘉亨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可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回復原狀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即預估修繕費用),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