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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調字第575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聲請人
金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傅金池
共同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方志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秀娟之繼承人間聲請回復原狀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提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謝秀娟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北司補字第2804號函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函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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