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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蔡玉雪

上訴人
即原告
高○○(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耿○涵(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高○峰(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南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勝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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