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耿○涵(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高○峰(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南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勝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