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高○○、耿○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耿○涵(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高○峰(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南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勝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