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孝權股份有限公司、謝義桐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138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 告 孝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義桐 被 告 謝義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5月9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06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8,0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孝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23日邀同被告謝義桐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 ),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徐宏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