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創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文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9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創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彥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該裁定業於同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