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921號
- 原告
- 紀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傳楡
- 訴訟代理人
- 許喬茹律師
康維庭律師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思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879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小字第1921號
康維庭律師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思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879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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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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