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紀物有限公司、康傳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921號 原 告 紀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傳楡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康維庭律師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思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8792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