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紀物有限公司、康傳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921號 原 告 紀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傳楡 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思漪間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之訴之聲明起訴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8792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076號卷第217頁支付命令僅核准5萬8792元,其餘部分駁回,自應認為原告起訴時係主張5萬8792元), 後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472元,及其中10萬2472元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及自其中5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247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