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慶盛、劉定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慶盛 訴訟代理人 翁維江 被 告 劉定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