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047號
- 原告
- 劉建國
- 被告
- 金武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狀之被告欄內記載「信誼水電行 地址不詳」,請於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是否以「信誼水電行」為被告,如是,則應具狀補正「信誼水電行」之組織型態、地址,及以「信誼水電行」為被告之事實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小字第2047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狀之被告欄內記載「信誼水電行 地址不詳」,請於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是否以「信誼水電行」為被告,如是,則應具狀補正「信誼水電行」之組織型態、地址,及以「信誼水電行」為被告之事實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