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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04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劉建國
被告
金武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狀之被告欄內記載「信誼水電行 地址不詳」,請於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是否以「信誼水電行」為被告,如是,則應具狀補正「信誼水電行」之組織型態、地址,及以「信誼水電行」為被告之事實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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