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劉建國、金武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047號 原 告 劉建國 被 告 金武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於起訴狀之被告欄內記載「信誼水電行 地址不詳」,請於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是否以「信誼水電行」為被告,如是,則應具狀補正「信誼水電行」之組織型態、地址,及以「信誼水電行」為被告之事實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此部分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