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091號
- 原告
- 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次
- 訴訟代理人
- 張存實
- 被告
- 陳玟錚
- 訴訟代理人
- 王冠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