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143號
- 原告
- 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昌
- 訴訟代理人
- 張國玉
- 被告
- 玄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