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吳進昌、玄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林佑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143號 原 告 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昌 訴訟代理人 張國玉 被 告 玄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