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葉絲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絲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完整規約,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