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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31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絲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8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完整規約,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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