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葉絲緁、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周子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313號 原 告 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絲緁 被 告 裕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子聖 訴訟代理人 陳佩宜 宋宛儒 呂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京王社區住戶規約第16條第2項:「區 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地之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之約定,雙方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原告雖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