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46號
- 原告
-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化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