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春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46號 原 告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訴訟代理人 王光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化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