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孝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84號 原 告 李孝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瑞峰即福臨健康休閒館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款項,惟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原告所繳納之緩起訴對價新台幣(下同)3萬元 ,屬原告個人所應依緩起訴處分書履行的義務,原告向國庫繳納3萬元,係原告個人違法行為所致,從形式上來看,在 法律上顯然無法獲得勝訴之判決,而有起訴要件欠缺的情況,本院為免率斷,故依前開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台北簡易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