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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84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李孝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瑞峰即福臨健康休閒館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款項,惟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原告所繳納之緩起訴對價新台幣(下同)3萬元,屬原告個人所應依緩起訴處分書履行的義務,原告向國庫繳納3萬元,係原告個人違法行為所致,從形式上來看,在法律上顯然無法獲得勝訴之判決,而有起訴要件欠缺的情況,本院為免率斷,故依前開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台北簡易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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