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4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2740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陳賢華
- 被告
- 杜士維即冠霖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蔡明裕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36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93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暨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2,6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