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劉國偉即歐堤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7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劉國偉即歐堤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908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3.3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9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