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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戴于茜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好口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8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鄭喻云 被 告 好口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160元,及其中新臺幣28,734元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1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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