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維有限公司、王大維、林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924號原 告 大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維 訴訟代理人 袁振林 被 告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