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92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長安馬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幸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
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