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982號
- 原告
- 翁誠鍾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零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小字第298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零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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