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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詹駿鴻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 原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戴孜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戴孜恬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31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3 月2 日上午9 時44分在本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265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26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111 年4 月間向原告申請分期付款,簽有約定書,由被告向葛萊美國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美容保養品,經原告全數給付該公司產品費用後,被告僅支付部分之分期款後,即違約不按期繳付分期款,尚餘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已經原告提出約定書及帳戶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依雙方約定書第5 條、第7 條,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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