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汰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徐思翔、黃海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436號 原 告 汰暄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思翔 被 告 黃海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海羚係設籍於「桃園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