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高崇中、昇航國際有限公司、李鴻昇、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 原 告 高崇中 被 告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訴訟代理人 許琇婷 被 告 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衍達 蕭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