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李鴻昇
- 被告昇航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許琇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代 理 人 許琇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崇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萬9,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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