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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 原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676號 原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李永慶 黃鈺婷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瑞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瑞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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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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