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秀瑾即發海食品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877號 原 告 吳秀瑾即發海食品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利農產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利農產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