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898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驛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琳
訴訟代理人
李雅玫
被告
吳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籍設新北市蘆洲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亦無提出兩造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縱兩造間約定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8250元,屬小額事件,且其為公司法人,合意管轄之約定屬預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揆諸上開說明,不適用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