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應收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王品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13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紀柔安 被 告 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品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收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2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2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應收帳款收買暨管理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7條第8項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力愛公司)於民國107年5月25日,邀同被告王品喬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約定奇力愛公司將其基於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對特定客戶所得請求之應收帳款讓售予原告,並應擔保其各筆應收帳款確係合法有效存在,如違反約定,原告得不經通知或催告,逕行解除該筆應收帳款收買,該筆應收帳款收買解除後,奇力愛公司應於5日內將該應收帳款買賣價金返還 原告,如未於5日內返還前開款項,原告另得向奇力愛公司 計收自原告支付買賣價金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 之違約金。嗣被告奇力愛公司與訴外人潘錫慧110年1月13日訂定療養餐買賣契約,奇力愛公司將其對潘錫慧之6期分期 付款債權讓售與原告,詎潘錫慧僅繳納5期款項,告知原告 其已於110年7月間與奇力愛公司合意終止交易,原告自得解除債權之收買,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債權收買價金19,200元及給付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9,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收買暨管理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撥款紀錄、沖款紀錄、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四、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返還應收帳款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帳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本件原告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尚屬偏高,殊非公允,則原告請求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按年息10%計算為適當。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暨自11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違約金之範圍內,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