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李宜娟

  • 原告
    黃誌賢
  • 被告
    陳柏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161號 原 告 黃誌賢 被 告 陳柏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4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 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裁判例意旨參 照)。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且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 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2日簽約訂購OEM果凍 製造項目(下稱系爭商品),原告已於110年9月22日交貨。然被告迄今尚積欠鋁箔捲及印刷版費未清償,經原告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97,9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簽約訂購系爭商品,然依原告提出之報價單所載,且其上記載客戶陳柏甫,報價方為泰禹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禹公司),原告為泰禹公司業務代表,則被告究係與原告個人簽約抑或與泰禹公司簽訂OEM 果凍製作項目而原告僅為代理人、原告係以何依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情,顯有不明。又原告僅提出報價單,然未提出實際出貨明細及被告已收貨之證明,且原告請求金額係如何得出,亦未敘明及提出相關資料證明,是其本件主張之原因事實顯屬不明,且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以觀,原告僅係代理泰禹公司與被告簽約,並非契約當事人,難認原告在法律上有何得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之理由。嗣經本院於112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原因事實。該裁定業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予原 告收受,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原因事實不明,且依其訴狀所述,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沈玟君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