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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賴怡君

  •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好事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46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好事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有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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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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